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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可采性

26 9 月 2026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具有证明价值的信息,包括来自手机、计算机、云端账户、电子邮件服务器、闭路电视(CCTV)系统、车辆远程信息处理系统及社交媒体平台的数据。在波兰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语境下,其可采性不仅取决于数据反映的内容,还取决于数据的取得、保全、记录及向法院提交的方式。

电子证据在涉及欺诈、腐败、洗钱、网络犯罪、员工不当行为及侵害公司资产的犯罪调查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可以证明嫌疑人之间的通信,识别资金流向,确认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访问,或还原设备上的活动记录。然而,证据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程序争议,削弱数据的证明力,并使企业面临更广泛的声誉或运营风险。


波兰刑事诉讼程序如何处理电子证据

《波兰刑事诉讼法典》并未对电子证据作出单独且穷尽性的定义。数字材料依照-般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以下原则:凡与查明事实真相有关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均可被采纳。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67条,证据应依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第168条规定,通过被禁止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但应受第168a条特别规则的约束。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条,法院应结合逻辑、生活经验及案件中收集的全部材料,自由评价证据。 [1]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数据即使在形式上获准作为证据,若无法证明其来源、完整性或真实性,其实际价值仍可能有限。缺少元数据的截图、没有原始邮件头信息的转发邮件,或未记录证据保管链的复制文件,均可能受到辩方质疑。


波兰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关键问题通常在于:电子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以及其可靠性是否能够得到核验。法院尤其可能审查以下事项:

  • 取得或保全数据的法律依据;
  • 有关机关是否取得所需的法院或检察机关授权;
  • 搜查、扣押或数据调取请求的范围;
  • 证据是否受到保护,以避免被篡改、删除或未经授权访问;
  • 是否制作了电子取证副本,并进行了适当记录;
  • 辩方能否查阅并质疑相关材料。

在搜查过程中取得的电子证据,可依据关于搜查和扣押物品的规定予以保全,尤其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217至236条。计算机、手机、外接存储设备或服务器数据,都可能构成与诉讼相关的“物品”。在实践中,扣押笔录、设备识别信息、哈希值及电子取证镜像记录,日后均可能成为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

第168a条与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

《刑事诉讼法典》第168a条对于因不规范取证而产生的证据争议尤为重要。该条规定,证据不得仅因其违反程序规则或通过被禁止行为取得,而被认定为不可采纳。

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如证据是由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或依该公职人员命令,因下列行为而取得:

  1. 杀人;
  2. 故意造成身体伤害;
  3.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应准确理解这些例外规定。第168a条并不意味着每-份违法取得的文件、录音或信息都会自动被视为可靠或具有决定性。证据的取得方式仍可能影响其可信度、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以及参与取得该证据者可能承担的责任。 [1]


私人录音、电子邮件与员工数据

在波兰刑事诉讼中,由私人提供的材料,例如录音、截图、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存档,并不会仅因其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而被自动排除。其可采性及证明力取决于具体事实情况。

秘密录制的谈话可能涉及隐私权、人格权,或《刑法典》第267条规定的非法截取通信罪。谈话参与者自行录音,与局外人通过监听取得录音,在法律评价上存在差异。法院还可能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经过剪辑、是否不完整,或者是否脱离语境。

对雇主而言,获取员工通信内容需要格外谨慎。监控措施必须符合《劳动法典》的规定,包括第222条和第223条,以及数据保护规则。通过内部监控收集的证据可能在刑事案件中有用,但违法的监控系统也可能引发独立的劳动法、隐私及监管风险。 [3]


计算机取证与证据保管链

在案件涉及已删除文件、恶意软件、未经授权的访问、被篡改的会计记录或大量商业通信时,计算机取证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电子取证检查应当保留原始数据,并使专家能够说明其得出结论的方法和过程。

重要的保障措施包括:

  • 制作经验证的电子取证镜像副本,而非直接在原始设备上操作;
  • 记录哈希值,以证明文件完整性;
  • 记录每-次移交、访问事件和检查步骤;
  • 将相关商业数据与受法律保密特权保护的信息或个人信息区分开来;
  • 在需要专业分析时,委托具备适当资质的专家。

这些措施十分重要,因为数字数据虽然易于复制,也同样容易被修改。在企业内部调查中,缺乏组织的内部审查可能覆盖日志、改变文件访问日期,或损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能力。因此,及早采取数据保全措施,可能比范围广泛但延迟开展的审查更有价值。


跨境电子证据与欧盟机制

许多刑事案件涉及位于波兰境外的服务提供商,或存储于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数据。传统司法互助程序可能较为缓慢,尤其是在有关机关需要从境外平台获取用户订阅信息、通信流量数据或内容数据时。

欧盟《电子证据-揽子方案》针对特定类别的电子数据,引入了欧洲调取令和欧洲保全令。欧盟第2023/1543号条例旨在改善刑事诉讼中跨境获取电子证据的途径,并将自2026年8月18日起适用。其实际影响将取决于所请求数据的类型、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以及个案中适用的程序保障。 [4]

面临外国证据调取请求的企业应及时评估该请求。相关问题包括数据保全义务、保密义务、法律保密特权、GDPR要求、商业秘密,以及因删除或篡改记录而妨碍诉讼的风险。


企业面临电子证据问题时的实务步骤

当涉嫌犯罪涉及公司系统或员工设备时,管理层应避免以非正式方式收集证据。具有可辩护性的应对措施通常需要协调刑事法、劳动法、合规和数据保护方面的分析。

  1. 保全可能相关的数据,同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
  2. 限制对调查材料的访问,并记录所有操作。
  3. 评估内部监控和数据收集是否合法。
  4. 确定是否需要向执法机关报案,或报案是否具有策略上的合理性。
  5. 在披露前保护法律保密特权及企业机密信息。
  6. 如怀疑存在篡改行为或网络犯罪,应考虑进行独立的电子取证审查。

Kopeć & Zaborowski(KKZ)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刑事调查、网络犯罪、内部调查以及数字材料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更多信息请参阅该律师事务所的网络犯罪法律服务介绍,以及其关于波兰刑事审判中的欧盟电子证据-揽子方案指南。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取决于具体事实、收集方式及诉讼所处阶段。


如刑事事项(包括涉及网络犯罪的指控)涉及手机、信息、录音或其他电子材料,宜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尽早进行法律评估,有助于识别可能采取的程序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常见问题 – 波兰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波兰刑事诉讼中可以被采纳吗?

可以。只要电子证据与案件相关,且其来源、完整性和取得方式能够得到审查,就可能被采纳。法院会结合全部可用证据确定其证明力。

截图可以作为波兰刑事案件的证据吗?

可以,但截图通常不如原始数据可靠。其价值可能取决于是否可以提供来源设备、账户数据、元数据、完整信息记录或其他相互印证的证据。

警方可以扣押公司笔记本电脑或员工手机吗?

可以。如果符合法定的搜查和扣押条件,且该设备可能含有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警方可以予以扣押。根据具体情况,扣押的范围及合法性可以受到质疑。

秘密录制的谈话在波兰可以作为证据吗?

该类材料可能被采纳,但法律评价取决于录音人身份、录音取得方式,以及是否违反隐私或刑法规则。证据可采性并不自动决定其可靠性或合法性。

哈希值在计算机取证中有何重要性?

哈希值有助于证明数据的电子取证副本未被改变。它是确认数据完整性并支持完整证据保管链的重要技术工具。

第168a条是否使所有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均可采纳?

不是。第168a条规定,在特定程序瑕疵下,不得仅以该瑕疵为由排除证据,但该条同时规定了法定例外。法院仍可严格审查证据,且收集方式可能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 [1] 1997年6月6日《刑事诉讼法典》,统-文本:《法律公报》2024年第37项,尤其是第7条、第167条、第168条、第168a条及第217至236条。
  • [2] 1997年6月6日《刑法典》,统-文本:《法律公报》2024年第17项,尤其是第267条。
  • [3] 1974年6月26日《劳动法典》,统-文本:《法律公报》2025年第277项,尤其是第222条和第223条。
  • [4]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的欧盟第2023/1543号条例: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欧洲调取令和欧洲保全令,以及刑事诉讼后执行自由刑判决的相关规定。
  • [5]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的欧盟第2023/1544号指令:规定为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电子证据而指定指定机构及任命法律代表的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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