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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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定义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为防止更大且迫在眉睫的危害发生,行为人得以实施原本违法的行为。适用条件是: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只有违反法律才能避免重大且不可避免的危险,且不存在其他合理合法的替代手段;同时,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即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该抗辩承认在紧急情势下,为了保护生命、安全或其他重要法益且无法律途径可循时,法律可以豁免本属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属于肯认型抗辩与正当化事由。

概念要点

  • 行为人必须相信存在即时、具体的威胁,需要立刻采取行动。

  • 不得有现实可行、合法的替代方案。

  • 行为造成的损害须与所避免的损害相称,且不得更大。

  • 行为人不得对紧急状态的形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引起作用。

  • 危害须具“迫切性/紧迫性”,以致无法等待或寻求法律救济。

  • 该抗辩适用范围狭窄,法院通常严格把关以防滥用。

  • 在许多法域中,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故意杀人等特定重大犯罪。

“紧急避险”的示例

  • 无证且超速驾驶将受伤者紧急送医,以避免死亡。

  • 暴风雪中破门进入无人小屋取暖以免冻死。

  • 为逃离危险火灾而毁损财物以挽救生命。

  • 为避免即将发生的严重事故而实施轻微交通违法。

参见

  • 肯认性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

  • 胁迫(Duress)

  • 正当化事由(Justification)

  • 必要之防卫/必要状态(Necessity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