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定义
在刑法中,“伪证罪”是指在司法或官方程序中宣誓(或依法作出确认)如实陈述后,明知而故意就与案件具有实质关联的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虚假的书面陈述/证据。伪证动摇司法公正与程序诚信,因而属严重犯罪。
构成伪证通常要求:行为人明知其陈述为假且具有欺骗意图;虚假事项须为“要件事实”(足以影响案件裁判或决定)。因记忆错误、误解而非故意的错误陈述,不成立伪证。
概念要点
- 先有依法宣誓或确认如实陈述的义务。
- 故意作虚假口供,或签署明知不实的书面陈述。
- 虚假内容须与案件结果具有实质关联(“重要性/实质性”)。
- 主观上须有欺骗意图;单纯失误或误解不构罪。
- 各法域(如联邦/州法、不同程序阶段)可能区分不同类型或等级的伪证。
- 常见刑罚包括罚金与徒刑,以彰显其严重性。
- 教唆他人作伪证(Subornation of Perjury)为相关而独立的罪名。
“伪证罪”的示例
- 证人在庭审中就案发时行踪作出明知不实的陈述。
- 向法院提交的宣誓书中填报虚假信息。
- 在宣誓状态下先后作出相互矛盾且不能同时为真的陈述,而拒不承认其虚假。
- 为袒护亲友而在庭审中故意作出不真实证词。
参见
- 教唆伪证(Subornation of Perjury)
- 妨碍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
- 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s)
- 证言(Testimony)